本刊讯为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电力市场准入监管的管理体系和监督制度,切实履行好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职责,1月21日,国家电监会以电监资质[2008]5号文发出通知,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总体要求和监督对象
1.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抓住重点、总体布局、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办法,进_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2.总体要求
近一段时间主要以颁证和监督并举,加大许可证颁发进度,到2008年底形成(发、输、供)电力企业基本持证经营、管理逐步到位的良好局面。从2009年起,许可监管转入以管理为主的新阶段,要不断加强对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和企业准人基本条件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
3.监管对象
当前,许可监督管理对象主要包括必须持证经营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与许可制度执行相关的调度机构,以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单位等。
二、对发电类许可证监督管理重点
1.严格执行发电企业持证经营制度
“新建机组应在启动验收前提出许可申请,未取得许可证原则上不得转入商业运营。总装机6000千瓦(含)以上存量发电企业必须在电监会规定的期限之前向相应监管机构提交许可证申请材料,其中,2.5万千瓦(含)以上的存量发电企业应当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提出许可申请;60。00千瓦(含)至2.5万千瓦的存量发电企业应当在2008年11月底之前提出许可申请;总装机6000千瓦以下存量发电企业原则上应在2008年11月年底之前向监管机构提出许可证申请材料。,具体时限由各派出机构根据辖区内发电企业情况制定0逾期未申办的,监管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2.加强许可证机组变更管理工作
以机组变更工作为突破口,检查持证企业在机组发生变更事项后,是否及时申请并办理了变更手续,尤其要加强新建机组准人许可变更管理;通过现场核查方式开展对许可条件的抽查,重点加强新建机组准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监督检查。
中央发电企业的变更工作由会资质管理中心负责。地方发电企业新建、改建项目容量达到或超过2.5万千瓦时,首台机组投人运营的变更工作,以及变更容量达到或超过2.5万千瓦的取得、转让、退役变更工作,由派出机构受理、初审,报会资质管理中心复核;其它情况由派出机构受理、审查、批准,并将变更情况报会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3.加强许可证备注事项的跟踪监管
对许可证备注所涉及的环保验收、热电(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认定、小火电关停、人员资质等事项,监管机构要实行跟踪管理,对企业未按期达到要求的,要进行相应处罚。
4.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机构
通过积极协调,加强与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的相互配合,以发挥协同管理作用。
5.加强对发电企业许可基本条件的监督管理
对发电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确定的准人条件变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对持证企业财务能力、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发电设施运行能力以及环保状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输电类、供电类许可证监督管理重点
1.加强对新建、改建输供电设施许可条件的监督 。
建立新建、改建输供电设施许可预期报备制度,其中,输电设施许可报备工作由会资质管理中心负责,报备范围为输电类持证企业新建、改建的输电设施’。对于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中央企业系统以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许可报备工作,采取双向许可报备方式,即企业在向派出机构报备的同时向会资质管理中心报备,地方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报备工作由派出机构负责,报备范围为供电类持证企业新建、改建的220千伏电压等级的供电设施,最高电压等级低于220干伏的供电企业,报备范围内为其最高电压等级的供电设施。监管机构必要时对其所许可报备的输供电设施进行抽查。
许可报备内容包括新建改建设施情况、施工情况、项目核准证明文件、有关环保证明文件等。许可报备工作程序为,输供电企业在设施投运前一个半月向监管机构申请报备登记,持登记文件向调度机构申请运营。许可报备时间满一个半月的实行到时默认,调度机构可以准予运营。监管机构要根据情况对许可报备设施进行现场抽查,对于因项目核准、环保以及施工情况不合规、不符合投运条件的设施,不得准予投入运营,通知调度机构不予调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符合投运条件后方可运营。
2.规范对许可证变更的管理
许可证变更包括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变更管理、输供电企业电力设施变更管理、输供电企业许可证登记信息变更管理三项内容。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一个月内向派出机构提出变更申请。输供电企业设施发生变化的,除要按规定对新建设施提前许可报备外,还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年度期限安排,每年对该期内发生的所有完成项目提出变更申请。输供电企业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住所以及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输电企业的变更工作由会资质管理中心负责。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中央企业系统的供电企业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的变更,出派出机构受理、初审,.报会资质管理中心复核。地方供电企业变更由派出机构受理、审查、批准。派出机构要按照电监会有关规定,将变更情况报会资质管理中心备案o
3.加强对输供电企业许可基本条件的监督管理
对输供电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确定的准人条件变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对持证企业财务能力、主要管理人员资格、环保状况、履行电力普遍服务、输供电线路及设施等基本许可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要求按期达到的相关条件,要到期进行检查处理。
四、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监督管理重点
1.对企业是否持证合法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施工企业是否持证经营,是否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从业,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2.对企业准入基本条件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发生改变,企业资产、专业人员、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要按照规定对许可证进行及时变更或注销。
3.建立许可证后续监管的长效机制
制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着重对施工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安全生产情况,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遵守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五、对承装'(修、试)业务发包单位监督管理重点
1.对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监督
要求输供电企业、用户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等工程管理环节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不得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无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施工企业承担,并不得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设置“二次许可”。
2.建立日常报送和监督检查制度
要求输供电企业定期报送工程招投标执行许可证制度情况,监管机构定期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 要求输供电企业在工程发包制度中,不得对企业采取歧视性行为,或设定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或条件。同时,要积极推进主辅分离,特别是主要经营人员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分离,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对调度机构监督管理重点
调度机构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将投产并网的新机组名单及相关情况;对未及时申领许可证的存量发电企业,调度机构要配合监管机构严格筛查;对未及时申请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监管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调度机构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报送执行情况。通过许可报备的新建改建输供电设施,调度机构方可准予其投入运营。监管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调度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许可监管的方式方法
1.定期审验
要求持证企业按照规定时间,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反映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材料,如许可制度执行、法人主体资格、财务变化情况、主要管理人员资质、企业运营情况以及环境保护等相关材料,监管机构要及时审验。
2.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按照电监会的统一部署,可以针对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期对持证企业许可条件变化情况进行抽查。
3.日常变更注销工作及资料报送管理
对于有新机组投产、供电线路及其设施增加、供电营业区变更、施工许可等级变化等情况,持证企业必须及时向监管机构申请变更。对于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企业解散、破产倒闭的,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撤回的,经核查证明企业丧失从事电力业务能力的,要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对电网和供电企业发包工程的许可资质情况、调度机构执行许可制度情况等方面实施日常资料报送管理,监管机构要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4.重大事项报告
从事电力业务的持证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事项或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5.社会监督
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对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和电力企业持证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应及时受理并尽快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方式:
1.对未执行许可制度的发电企业,监管机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方式:要求其限期整改;公开通报;没收企业非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建议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对新建输供电设施进行许可预期报备的输供电企业,或将未获得许可报备登记的新建输供电设施投入调度运营的调度机构,或未按照要求进行许可变更的输供电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3.对无证从业、超越许可范围从业、非法转让许可证、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
4.对在招投标等工程管理环节中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许可制度的发包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用户工程必须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承担,否则,要求输供电企业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送电手续。
5.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及发包单位,可公开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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